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345號 財產所有人:呂秀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 142 206.47 15分之2 45,000元
備考
第四頁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 143 934.17 15分之2 29,000元
備考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 145 175.21 15分之2 1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 147 152.27 15分之2 3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2地號土地佈滿雜草、雜樹,143地號土地為部分河道、部分雜草、雜樹,145地號土地為河道,14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14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42、147地號土地為農業區。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43地號土地為河川區,整體開發方式以征購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屬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3345號 財產所有人:呂秀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通霄鎮 五南 941 342.88 15分之1 16,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通霄鎮 五南 944 955.5 15分之1 18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3月22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94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有部分人工構造建物,其餘為雜樹林。94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有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
(續上頁)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等地上物均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9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