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7811號 財產所有人:李宏力(原名李堂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壯圍鄉 新福 384 | 甲 種 建築用地特 定農 業區 | 600.00 | 30分之1 248,000元 | |||||
備考 | (105司執全22) | |||||||||
2 | 宜蘭縣 | 壯圍鄉 新福 386 甲 種 建築用地特 定農 業區1145.00 30分之1 486,000元 | ||||||||
備考 | (105司執全22)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屬384地號上有雜草、竹圍與同時跨建於386地號之鐵皮屋及RC構造房屋各一棟;另,執行標的所屬386地號上有壯圍鄉中央路一段225巷60弄26號、28號、30號等建物座落;此供投標人參考。 三、(一)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其優先權所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四、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