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540號 財產所有人:吳冠甫即吳國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苑裡鎮 | 苑坑 | 606 | 17632.78 | 24分之1 | 536,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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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門牌)、部分空地,其餘為雜木林。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