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632號 財產所有人:傅新喬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 二 4326-1 44 2分之1 120,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26地號。農業區
2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 二 4327-6 123 2分之1 240,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27地號。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三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26-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及部分空地,4327-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廣興街153號之建物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4327-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棚架、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九、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3632號 財產所有人:傅新喬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 二 4326-4 59 8分之1 40,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26地號。農業區
2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 二 4327-4 259 8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27地號。農業區
3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 二 4328-18 114 2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28地號。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26-4地號土地上為菜園,4327-4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祠堂占用、部分為空地,4328-18地號土地上為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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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4327-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4326-4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4326-4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農作物、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十、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