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787號 財產所有人:洪辰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芳苑鄉 芳北 863 407.86 | 4分之1 89,600元 | |||||
備考 | ||||||||
2 | 彰化縣 | 芳苑鄉 芳北 864 168.15 4分之1 38,4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863地號土地上有平房、部分空地、部分土地種植蔬菜;本件864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部分空地、圍籬。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為空地、建物坐落,位於道路內側。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864地號土地一般登記事項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