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7326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雄、胡冠伶、施金鳳、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陳秋旭(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陳玫伶(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郭水益、陳俞蓁、戴汝玲、李敏華、江碧霞、陳秀霞、鄭維緒、鄭羽晴、黃凌熹、林陳碧華、陳莉晏、許藝玲、梁秀珠、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建勳、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集美 | 75 | 80.22 | 全部 | 13,1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519-26地號;李健雄192分之24、胡冠伶24分之1、施金鳳24分之1、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陳秋旭(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陳玫伶(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郭水益16分之1、陳俞蓁8分之2、戴汝玲96分之1、李敏華96分之1、江碧霞32分之1、陳秀霞32分之1、鄭維緒96分之1、鄭羽晴96分之1、黃凌熹48分之1、林陳碧華48分之1、陳莉晏24分之1、許藝玲16分之1、梁秀珠24分之1、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92分之8、陳建勳48分之1、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分之1 |
(續上頁) | ||||||||
2 | 新北市 | 三重區 | 集美 | 75-1 | 168.48 | 全部 | 27,52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519-26地號;李健雄192分之24、胡冠伶24分之1、施金鳳24分之1、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陳秋旭(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陳玫伶(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6分之1、郭水益16分之1、陳俞蓁8分之2、戴汝玲96分之1、李敏華96分之1、江碧霞32分之1、陳秀霞32分之1、鄭維緒96分之1、鄭羽晴96分之1、黃凌熹48分之1、林陳碧華48分之1、陳莉晏24分之1、許藝玲16分之1、梁秀珠24分之1、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92分之8、陳建勳48分之1、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集美段75地號、75-1地號之土地係位於重安街41巷39號前之道路用地(約六米寬)直到41巷9號為止。其上無建物坐落。 二、本件7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103年9月30日)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之道路用地;75-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106年8月28日)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之道路用地。 三、因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故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3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登記謄本中,就部分共有人之權利範圍(384分之64)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九、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