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004號 財產所有人:郭朝陽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旗山區 中溪洲 1122 5283.06 | 40分之1 1,720,000元 | |||||
備考 | ||||||||
2 | 高雄市 | 旗山區 中溪洲 1139 2774.35 40分之1 12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1122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座落其上(門牌號碼為:中洲路334、336、338-1及338-2號等,其餘未懸掛門牌), |
(續上頁) | |
1139地號土地上現種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113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