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7240號 財產所有人:劉泰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高雙 222 290.83 3分之1 2,3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宋屋段高山下小段10-85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高雙 256 99.07 3分之1 2,7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宋屋段高山下小段10-244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2地號為長安路1巷1號至21號前方巷道;256地號為長安路1巷40號後方,上有堆置雜物及雞籠,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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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