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065號 財產所有人:徐朝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埔里鎮 | 大雁頂 | 1226 | 2533.13 | 261分之51 | 805,000元 | |
備考 | 徐朝本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26地號土地種植茭白筍,部分道路。債權人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本件甲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第二頁 |
七、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九、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4065號 財產所有人:徐朝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埔里鎮 | 大雁頂 | 1228 | 2680.00 | 3分之1 | 1,453,000元 | ||
備考 徐朝本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28地號土地種植茭白筍,部分道路,部分溪床。債權人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1,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九、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