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581號 財產所有人:李美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埔里鎮 忠義 959 4.90 | 12分之3 4,000元 | |||||
備考 | 李美珠 | |||||||
2 | 南投縣 | 埔里鎮 忠義 997 83.05 12分之3 158,000元 | ||||||
備考 | 李美珠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59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與鄰地無明顯分界,無臨路;997地號土地為雜草及種植香蕉,未臨路,現況有排水經過。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占有管理,僅就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執行等語。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997地號土地為南投縣埔里鎮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959地號土地為南投縣埔里鎮都市計畫農業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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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拍定後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七、拍賣之997地號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使用應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