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6506號 財產所有人:魏建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頭城鎮 | 大溪 | 內大溪 | 94 | 1707 | 4分之1 | 135,000元 | 27,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現況為人車難以到達之雜木林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四、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026506號 財產所有人:魏建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溪 內大溪 100 | 718 | 4分之1 58,000元 12,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溪 內大溪 100-1 931 8分之1 39,000元 8,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現況為人車難以到達之雜木林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四、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 |||||||||||
標別: 丙 | |||||||||||
112年司執字026506號 財產所有人:魏建銘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溪 內大溪 101 5398 4分之1 423,000元 85,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溪 內大溪 101-1 330 2分之1 52,000元 11,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現況為人車難以到達之雜木林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四、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000元。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026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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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35,000 元
516坪(1707.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甲
516坪(1707.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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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8,000 元
217坪(718.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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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總底價
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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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23,000 元
1632坪(5398.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丙
1632坪(5398.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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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段 內大溪小段 101-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2,000 元
99坪(330.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丙
99坪(330.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475,000
475,000
土
宜蘭縣
頭城鎮
頭城鎮
大溪段 內大溪小段 100-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9,000 元
281坪(931.00平方公尺) x 8分之1 不點交 乙
281坪(931.00平方公尺) x 8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97,000
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