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76779號 財產所有人:張明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北區 | 水源 | 370-59 | 78 | 9分之1 | 96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詳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則後順序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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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元。 四、拍賣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五、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北區大誠街111之2號建物坐落,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176779號 財產所有人:張明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北區 | 水源 | 370-70 | 7 | 9分之1 | 88,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則後順序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拍賣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五、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北區大誠街131巷17弄9號建物坐落,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