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7544號 財產所有人:陳敬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過溪 145 168.01 全部 2,64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20-1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5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三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52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註五:再發展區之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47544號 財產所有人:陳敬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過溪 147 165.01 全部 4,8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20-1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7地號土地為竹林及一個鐵棚占用,權屬及占有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續上頁)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註五:再發展區之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