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162號 財產所有人:戴嘉佩即戴新發之限定繼承人、戴文淵即戴新發之限定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五峰鄉 大隘 1354-1 12176 | 全部 704,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戴嘉佩、戴文淵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2 | 新竹縣 | 五峰鄉 大隘 1486-1 161 全部 384,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113年3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86-1地號位於大隘社區茅圃活動中心對面之空地,其上有部分為門牌號碼茅圃426-2號臨之鐵皮屋及簡易廁所占用;1354-1地號為雜木林且未臨路;據在場人林小姐表示其係向426-2號臨之房屋所有人承租房屋經營小吃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1486-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1354-1地號按現況點交。 二、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7,600元。 四、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148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