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9276號 財產所有人:江瑞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卓溪鄉 崙布山 71 |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13980.64 | 全部 704,000元 | ||||||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全為樹林,上開樹木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40,8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 ||||||||||
標別: B | ||||||||||
112年司執字029276號 財產所有人:江瑞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使用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
(續上頁) | ||||||||||
號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地類別 | 分區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1 | 花蓮縣 | 卓溪鄉 | 崙布山 | 428 | 農牧用地 | 山坡地保育區 | 4781.34 | 全部 | 281,6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一部分為樹林,一部分整過地惟不知種植何植物,上開樹木及作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6,32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