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8766號 財產所有人:孫秉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秀林鄉 下台地 590 | 水利用地河川區 | 3921.81 | 6分之1 320,000元 | ||||||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崇德段1563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立霧溪溪畔之河道,現況雜草叢生。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標別: B | ||||||||||
112年司執字028766號 財產所有人:孫秉賢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續上頁)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秀林鄉 | 下崇德 | 976 | 292.29 | 6分之1 | 140,8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崇德段1026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標的查封時,其上有兩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分別為門牌號碼崇德147號、147-1號房屋,經查納稅義務人均非本件債務人。本次查封效力、拍賣範圍僅及於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6月17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住宅」,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8,16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七、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