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926號 財產所有人:伍雪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朴子市 牛挑灣 松梅 332 2312 7分之1 397,000元
備考
2 嘉義縣 朴子市 牛挑灣 松梅 344 523 7分之1 91,000元
備考
3 嘉義縣 朴子市 牛挑灣 松梅 401 301 7分之1 60,000元
備考
4 嘉義縣 朴子市 牛挑灣 松梅 627 1597 7分之1 311,000元
備考
5 嘉義縣 朴子市 牛挑灣 松梅 705 1096 7分之1 62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32、344、627、705地號土地種植水稻;401地號土地種植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332、344地號土地與鄰地合併使用種植水稻;401地號土地種植芒果及芭樂等果樹。
第三頁
(續上頁)
三、332、344、401、627、7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332、344、627、705地號土地上之水稻、401地號土地上之果樹等作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8,000元。
四、本案分1標拍賣,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五、332、344、401、627、70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332、344、401、627、705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七、332、344、401、627、70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八、本件拍賣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就其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購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拍賣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
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