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007號 財產所有人:翁憲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義竹鄉 傳芳 210 1381.00 | 72分之11 1,857,000元 | |||||
備考 | 假扣押(24分之1),查封18分之2 | |||||||
2 | 嘉義縣 | 義竹鄉 傳芳 211 50 18分之2 16,000元 | ||||||
備考 | 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10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門牌:義竹482號)、空地及種植香蕉樹;211地號土地上種植甘蔗、香蕉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10、211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21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21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應受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限制。 三、210、2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21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210、211地號土地上種植之甘蔗、香蕉樹,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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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75,000元。 四、本案分1標拍賣,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五、210、2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就其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購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拍賣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 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