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399號 財產所有人:林祈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花蓮市 國興 317 | 農牧用地 一般農業區 | 181.63 | 5分之1 11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豐村段168之10地號 | |||||||||
2 | 花蓮縣 | 花蓮市 國興 317-1 農業區 17.76 5分之1 13,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於本院113年4月29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317地號土地上有鎮安宮及鐵皮屋占用;317-1地號土地係位於鎮安宮外圍牆邊之土地。上開宮廟及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之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31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