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639號 財產所有人:黃信沂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頭份市 成功 813 4.24 | 2分之1 26,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 | |||||||
2 | 苗栗縣 | 頭份市 成功 853 28.54 2分之1 173,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13、815地號為道路、水溝,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3639號 財產所有人:黃信沂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平方公尺 | ||||||||
1 苗栗縣 頭份市 備考 住宅區 | 成功 | 1035 | 38.42 | 4分之1 | 303,000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035地號為大勇街14巷8弄1號旁水溝間未舖水泥之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