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569號 財產所有人:林瑞成律師即鍾文哲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港 271 295.18 1100分之54103,000元
備考 引用92執全2718號假扣押卷執行,重測前:鹽水段914地號。商業區。
2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港 271-2 104.56 5分之2 205,000元
備考 引用92執全2718號假扣押卷執行,商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本件指界時,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為中山路271號),編號2土地為位於建物後方之空地,又依前案鑑定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上有雜草及鐵皮屋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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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