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9769號 財產所有人:陳慶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 4806 10038.00 36分之1 1,55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 4799 8584.00 36分之1 1,328,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06、4799地號上各自有數十棟建物坐落;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4806地號土地幅員廣大,其上有一廟宇,並有數棟建物占用、部分空地,4799地號土地上亦有數棟建物占用。又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4806、4799地號土地上分別有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即同段271、226建號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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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9775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