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846號 財產所有人:許馨羽即許育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永和區 保生 798 106.88 2分之1 8,9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3年4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352巷122弄30號建物南側,部分面積為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部分面積為空地,其上有車輛停放,另有一磚造鐵皮頂之獨立建物(無門牌)坐落其上,前開停車場出入口及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停車場出入口及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停車場出入口或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永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4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698922號函所載,本件土地係70永使字第2324號使用執照(69永建字第070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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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