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0533號 財產所有人:廖好、呂簡秋英、簡妃妤、簡林彩蓮、簡金爐(241地;備161物)(112.10.27歿)、簡丁元(241地;備161物)、簡榮生(241地;備161物)、簡光輝、簡明祿、江翊慈、簡良安、陳美華、陳美蘭、陳家蕎、陳建興、簡賴守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聰明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通貴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阿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淨智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士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邦宇即簡金爐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樹林區 坡內坑 234 1120 1分之1 1,7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47號建物(普陀山寺)西北方約1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第三頁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
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30533號 財產所有人:廖好、呂簡秋英、簡妃妤、簡林彩蓮、簡金爐(241地;備161物)(112.10.27歿)、簡丁元(241地;備161物)、簡榮生(241地;備161物)、簡光輝、簡明祿、江翊慈、簡良安、陳美華、陳美蘭、陳家蕎、陳建興、簡賴守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聰明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通貴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阿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淨智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士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邦宇即簡金爐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樹林區 坡內坑 237 233 1分之1 37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47號建物(普陀山寺)西北方約1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
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130533號 財產所有人:廖好、呂簡秋英、簡妃妤、簡林彩蓮、簡金爐(241地;備161物)(112.10.27歿)、簡丁元(241地;備161物)、簡榮生(241地;備161物)、簡光輝、簡明祿、江翊慈、簡良安、陳美華、陳美蘭、陳家蕎、陳建興、簡賴守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聰明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通貴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阿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淨智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士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邦宇即簡金爐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樹林區 坡內坑 239 330 1分之1 52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47號建物(普陀山寺)西北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
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標別: 丁
112年司執字130533號 財產所有人:廖好、呂簡秋英、簡妃妤、簡林彩蓮、簡金爐(241地;備161物)(112.10.27歿)、簡丁元(241地;備161物)、簡榮生(241地;備161物)、簡光輝、簡明祿、江翊慈、簡良安、陳美華、陳美蘭、陳家蕎、陳建興、簡賴守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聰明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通貴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阿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淨智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士益即簡金爐之繼承人、簡邦宇即簡金爐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樹林區 坡內坑 241 1964 1分之1 3,0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47號建物(普陀山寺)西北方約18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另債務人簡榮生於112年9月20日具狀表示,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61號之未辦保存登
(續上頁)
記建物坐落其上。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8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拍定後除前開建物占有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
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000元。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