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69382號 財產所有人:陳秋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台貿 133 10.12 15分之3 4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漳和段二八張小段594-101地號
2 新北市 中和區 台貿 139 341.18 15分之3 14,4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漳和段二八張小段594-3地號
3 新北市 中和區 台貿 329 0.39 15分之3 16,000元
備考 重測前:漳和段二八張小段594-18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中和區台貿段329地號之土地位於中和區連城路265巷14弄2號建物前一小塊之畸零地;同段139地號位於連城路265巷25號前方道路用地一直至265巷33號前方門牌至265巷16弄2、4號建物前方之土地,呈L形;同段133地號之土地位於中和區中正路414號前方及其增建鐵皮屋旁之防火巷斜切之三角形畸零地,該地上有414號建物之增建鐵皮屋『中日檳榔』占用,占用權源不明。
二、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案(108年10月24日)之住宅區。
三、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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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四、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8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拍賣土地中,台貿段133地號屬該局核發80中使字第0762號使用執照(78中建字第0074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台貿段329地號屬68中使字第2346號使用執照(67中建字第2109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依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基地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十、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