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240號 財產所有人:劉文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 579 240 192分之5 96,000元
備考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
2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 580 45 192分之5 7,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
3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 588 412 72分之5 436,000元
備考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79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新東街249巷5號)、580地號土地為雜草、58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及菜圃。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十、本件588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十一、本件58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二、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4240號 財產所有人:劉文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續上頁)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苗栗市 嘉福 368 110.90 300分之5 3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68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嘉盛街105巷19鄰3號)。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36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