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2933號 財產所有人:王森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 545 645.53 6分之1 1,472,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𦰡拔林段701-1地號
2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 536 57.10 6分之1 2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𦰡拔林段701-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6地號為空地,545地號上有一廢棄無人居住之三合院,其門牌號碼為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林420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45、536地號土地相連,臨約三米寬柏油農路,545地號現況有廢棄平房建物、簡陋植物棚架,536地號現況為竹林。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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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54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536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53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