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446號 財產所有人:吳建昌即王碧玉之繼承人、吳政杰即王碧玉之繼承人、吳啓嘉即王碧玉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路竹區 | 立德 | 521 | 71.76 | 8分之1 | 103,000元 | |
備考 | 吳啓嘉即王碧玉之繼承人、吳政杰即王碧玉之繼承人、吳建昌即王碧玉之繼承人公同共有8分之1。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11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8446號
土
高雄市
路竹區
路竹區
立德段 小段 52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3,000 元
21坪(71.76平方公尺) x 8分之1 不點交
21坪(71.76平方公尺) x 8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3,000
1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