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914號 財產所有人:柳文起兼柳文卿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旗山區 | 大德 | 1104 | 47.35 | 95590分之25497 | 256,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4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永平街4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第三頁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110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110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含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3914號 財產所有人:柳文起兼柳文卿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旗山區 | 大德 | 1194 | 23.66 | 23660分之6870 | 160,000元 | ||
備考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94地號土地上建物(永平街7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119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11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