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9009號 財產所有人:林棋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羅東鎮 東光 868 | 127.00 | 6分之1 1,361,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羅東段327之12地號。 | |||||||||
2 | 宜蘭縣 | 羅東鎮 東光 869 61.00 6分之1 665,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羅東段327之11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為羅東鎮中山西街86之1號之建物坐落土地,869地號上另有一棟未見門牌號碼之房屋座落,上開房屋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 三、(一)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四、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6,000元。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