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691號 財產所有人:林張瓊姿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埤頭鄉 中和 433-6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429.00 1000分之32102,400元 20,500元
備考 地籍圖面積為424.75平方公尺
2 彰化縣 埤頭鄉 中和 461-8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100.00 27分之7 179,200元 35,900元
備考 地籍圖面積為96.23平方公尺
3 彰化縣 彰化市 竹中 235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158.22 3600分之10292,200元 18,500元
備考 重測前:大竹段大竹小段159-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埤頭鄉中和段433-6地號土地上有廢棄建物坐落,餘為雜林地,埤頭鄉中和段461-8地號土地為雜草空 地,彰化市竹中段235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雨遮,部分有金爐(朝陽宮)占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他項權利:無。
三、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四、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拍銷拍定,重為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