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564號 財產所有人:林育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恆春鎮 | 大光 | 1189 | 3191.46 | 16分之1 | 1,53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1189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1189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大光路139號之改建過之三合院)。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8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丙)。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 | |||||||
第三頁 |
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十、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6564號 財產所有人:林育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恆春鎮 | 頂水泉 | 987 | 6446.25 | 14分之1 | 51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987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987地號其上有少部分種植荔枝樹、另其餘部分皆為雜草、空地。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98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第。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
(續上頁)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