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0414號 財產所有人:程良興、程良瑞、程鼎華、程鼎鈞、曾冠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松山區 寶清 五 193-9 205 程良興265分之16、程良興、程良瑞、程鼎華、程鼎鈞、曾冠噯公同共有265分之3738,400,000元 7,68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1 1407 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五小段193-9地號--------------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50巷36弄2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09.45合計: 109.45平台 14.70平方公尺程良興、程良瑞、程鼎華、程鼎鈞、曾冠噯公同共有全部1,080,000元 216,000元
備考 含其增建物即判決附圖編號A面積23平方公尺、附圖編號C面積22平方公尺
2 3191 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五小段193-9地號--------------5層樓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45.04合計: 45.04程良興、程良瑞、程鼎華、程鼎鈞、曾冠噯公200,000元 40,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50巷36弄2號未登記部分同共有全部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0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權人即共有人稱現由其出租予林○○宜與姜○○美作餐廳與早餐店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與租金分別為(1)林○宜: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每月新台幣(下同)29,000元;(2)姜○美:111年7月10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每月24,000元,惟上開二筆租賃契約均已屆期,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四、第31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函詢臺北巿建築管理工程處,其來函表示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