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3960號 財產所有人:吳明育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 61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1959.64 5分之1 96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太員段31地號;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冬山鄉 太山 62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2890.89 5分之1 1,408,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太員段32地號;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1、62地號位於冬山路2段337巷356號建物對面,其上為休耕中之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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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日查封時種植稻作,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八、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故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十、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4,000元。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耕作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