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841號 財產所有人:莊茂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學甲區 | 宅子港 | 165-1025 | 4947 | 12分之1 | 320,000元 | |
備考 |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本件引用96執全字第4472號假扣押卷執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現為休耕農地。經債權人查報,拍賣土地尚查無租賃契約或分管契約。本件有無租賃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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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惟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酌。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如遇重測、天災等致土地面積、現況變更,依現況面積為移轉登記,法院不負擔保之責。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