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7027號 財產所有人:陳鄭秀金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 長興 | 1333 | 170.69 | 2分之1 | 1,024,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住三)」。引用90執全新字第1016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中庭車道。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中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