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7027號 財產所有人:陳鄭秀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仁德區 長興 1333 170.69 2分之1 1,024,000元
備考 「住宅區(住三)」。引用90執全新字第1016號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中庭車道。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中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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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