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418號 財產所有人:鄒國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縣庄 1177 2925.24 2分之1 2,406,4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芬園鄉 圳墘 75 769.03 2分之1 665,600元
備考
3 彰化縣 芬園鄉 圳墘 76 311.57 全部 553,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未臨路;編號3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外,其餘部分及編號1、2土地均種植稻田使用。又編號1、2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由承租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編號3土地除產業道路外部分,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債務人鄒國雄應於拍定後之可收穫時期內自行將地上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將連同地上物一併點交予拍定人;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5,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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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七、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八、編號1、2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不含債務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