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7600號 財產所有人:楊榮裕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打鐵 178 1062.51 6分之1 1,2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稻田,並有種植稻作。而標的土地上農作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依據等均屬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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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如係基於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八、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