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3758號 財產所有人:趙郭阿美、趙秋菊、趙春麗、趙基欣、趙秋梅、趙秋霞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壯圍鄉 復興 899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3882.00 公同共有1分之17,516,000元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899-2。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甲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查封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紅葉路電線桿編號壯六51、L31前方,現為農地休耕中。
本件甲標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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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甲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