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1555號 財產所有人:吳韋廷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 溪東 | 222 | 421.19 | 3分之1 | 922,000元 | |
備考 | 「住一」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柏油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 |||||||
第四頁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41555號 財產所有人:吳韋廷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安南區 | 海東 | 1630-6 | 87.36 | 3分之1 | 216,000元 | ||
備考 「住一」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柏油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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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