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3372號 財產所有人:簡楷瑜即簡明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黃厝 475 466.43 36分之1 103,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大寮區 黃厝 496 452.52 108分之3 103,0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大寮區 黃厝 530 382.75 36分之1 77,0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大寮區 黃厝 554 468.91 36分之1 7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113年5月27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75地號土地為門牌「內坑路90之1號〜90之10號」等建物前之巷道用地;496地號土地為門牌「內坑路85之3號〜85之7號」等建物旁之空地及「85之10號〜85之14號」等建物前之巷道用地;530地號土地為門牌「內坑路85之14號〜85之22號」等建物前之巷道用地;554地號土地上有雜樹林,位於門牌「內坑路85之22號」建物左側。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三頁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減價特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