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579號 財產所有人:郭明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樹區 興山 798 550.21 9分之1 288,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8年3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為共有人使用。
本院復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8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道路及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79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79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