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096號 財產所有人:黃才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玉井區 玉中 605 266.96 2分之1 1,024,000元
備考 引用93年執全字第1464號假扣押。部分「住宅區」,部分「商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由鄰旁土地始可通達,現況有建物坐落,土地位置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