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0265號 財產所有人:童嘉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龜山區 | 壽山 | 454-2 | 170.00 | 100分之27 | 1,245,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道路。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如是否既成道路)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