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33041號 財產所有人:陳國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第四頁
1 基隆市 七堵區 工建 615 67.00 7分之1 506,000元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工建 616 28.00 28分之1 58,000元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工建 611 38.00 28分之1 73,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1 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615地號--------------工建路104巷72號2層樓加強磚造一層: 35.19二層: 35.19合計: 70.387分之1 145,000元
備考 主要用途:住家用
2 3582 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615、616、617地號--------------工建路104巷72號增建部分2層 第一層增建部分: 58.60第二層增建部分: 58.60增建第三層: 54.81合計: 172.017分之1 268,0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4萬元。
二、民國112年5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1)建號471建物屋內有水有電,全室天花板均有包覆,目視無法判斷有無漏水情形,惟據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有漏水情形,一樓客廳天花板有潮濕膨起痕跡,客廳牆面則有壁癌、油漆剝落等情形,二樓牆面亦有壁癌、油漆剝落之情形,一、二樓後方及側邊為增建。三樓為增建,牆壁有發霉情形。據債務人陳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姪子(共有人之小孩)居住使用。另據員警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2)地號616土地係為門牌工建路104巷72號增建物全部占用;(3)地號611土地係為門牌工建路104巷68號建物部分占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358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七堵區工建段617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47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查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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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