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0年司執字134313號 財產所有人:張豐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勢區 石壁坑 601-18 2813.00 3分之1 39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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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新台幣:11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債權人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位於東勢區西北側石壁坑區,地勢斜坡、地形不規則,土地未臨路又位於山區,難以抵達,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實際占有情形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七、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七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
標別: 2
110年司執字134313號 財產所有人:張豐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勢區 石壁坑 617-7 2750.00 3分之1 52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
2 臺中市 東勢區 石壁坑 617-12 20.00 3分之1 7,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萬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債權人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二筆土地相鄰,位於東勢區西北側石壁坑區,土地編號1(617-7地號)地勢斜坡、地形不規則,北側約4公尺寬現有柏油鋪面道路,現況多為雜木林,部分種有橘子、部分坐落鐵皮及水泥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各一;土地編號2(617-12地號)地勢斜坡、地形三角、未臨路不易抵達,現況為雜木林。土地上建物及橘子均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七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
標別: 3
110年司執字134313號 財產所有人:張豐昌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3 臺中市東勢區石壁坑段1278、1507、1508地號--------------台中市東勢區東蘭路永盛巷150之8號一層: 155.85二層: 108.14三層: 137.7騎樓: 15.77突出物一層: 7.35合計: 424.81第一層雨遮19.80,第二層陽台21.16,第二層平台8.403分之1 580,000元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建物總面積474.17平方公尺,其中27.6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萬元。
四、本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查封暫編133建號,未設定他項權利,惟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亦非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土地所有人否定合法占有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受訴及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不動產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所有權人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情形,則土地所有權人就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次序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如有爭議,須另以訴訟解決。
六、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債權人陳報狀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不詳,納稅紀錄始於民國68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與家人自住無出租,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前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