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5373號 財產所有人:陳冏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中壢區 忠孝 905 3.00 | 5分之1 16,000元 | |||||
備考 | ||||||||
2 | 桃園市 | 中壢區 忠孝 924 3.00 5分之1 16,000元 | ||||||
備考 | ||||||||
3 | 桃園市 | 中壢區 忠孝 926 184.00 5分之1 38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926地號土地為文化路378巷之巷道;924地號土地為378巷24號房屋及364巷25號房屋後方之小空地;905地號土地為364巷11號之1號房屋後方之防火巷。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共有人及應買人注意。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906、924、926土地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