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768號 財產所有人:張蕎甯即張淨即張卉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蘆竹區 | 南新 | 920 | 455.01 | 9分之1 | 1,34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南崁下段289-20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3月2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920地號土地為南國街1巷1號前、1巷8弄1號前之道路用地、南國街10號前之道路用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現況是道路時,附近又有建物,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機關查明是否為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評估是否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