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540號 財產所有人:林慧禎即林隆、田秀英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那瑪夏區 | 瑪雅 | 674 | 19329.00 | 全部 | 1,511,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按現狀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0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為雜樹林。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具狀陳報,土地為道路旁之山坡地,皆為雜樹林,據債務人林慧禎稱目前閒置未有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現況為雜林、部分供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