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915號 財產所有人:林美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福源 622 9033.07 全部 54,000,000元 10,80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龍潭區 福源 646 1186.29 10000分之32102,250,000元 4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其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一)646地號土地:1、據地政人員於查封指界稱:646地號土地為大馬路旁雜草地,旁有高壓電塔,部分為既成道路(即龍潭區中原路三段355巷)。
2、64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得對其有應有部份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622地號土地:1、據地政人員於查封指界稱:62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其上有貨櫃屋及多輛車停放,部分為菜園及雜林。在場人表示其受僱於林姓老闆娘看守現場,土地上菜園為其所種植,現場僅作為停放車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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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嗣債權人陳報土地上堆放鐵皮貨櫃,使用土地情形不明,而其所提現場照片影本顯示,鐵皮貨櫃旁堆置許多看似板模、水塔、鐵管等營建廢棄物。
3、土地上之鐵皮貨櫃、菜園及其上堆置物品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自行解決。
(三)622、646地號土地上是否存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事先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二、另據抵押權人巫○有陳報略以:622地號土地未臨路,646地號土地為622地號土地通行需使用之路權,若622地號土地單獨標售,將形成袋地。若依抵押權人巫○有所陳,本件拍定後經646地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者,622地號土地將形成袋地,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5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即622地號土地上之鐵皮貨櫃等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